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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成功代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原告取得最终的胜诉判决

  • 合同事务
  •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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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在滑县当地法院审理,结果与事实严重偏离并败诉。 二审上诉至安阳中院,协助法官理清事实,最终发回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案件详情

  上诉人高XX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X,女。

  委托代理人孙XX、欧阳一鹏(实习律师),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XX,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XX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滑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XX

  代理审判员苗飞

  代理审判员杨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X


  • 2016-05-07
  •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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