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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债权债务
  • (2016)皖1181民初439号
债权债务
薛才纬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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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草拟起诉材料、积极准备材料起诉,应诉。尽最大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刚开始接触接触这个案件是从一张照片开始的,2016年1月13日,当事人将一张照片通过微信发给我,照片上的内容是一张“借条”,注明借款人和债权人的姓名及借款数额、利息等内容。因为这个案件的标的额比较大,达到四百多万元钱,所以我们决定先调查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以了解其是否有还款能力,以及调取对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看是否可以往夫妻共同债务上靠拢。随即请所里开了前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及市档案馆的调查函各一份,奔赴各个机关单位开始调查。当天由于时间原因只去了车辆管理所、档案馆调查取证,但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第二天一早,驱车前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调查房产,但发现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两处房产均已抵押,且抵押数额达到180万。至此,心里开始考虑这个案件是否值得去打,因为,当事人打官司是有成本的,需要支付代理费,以及垫付诉讼费,如果要保全,还要支付保证金和保全费,况且本案涉案数额较大,这些前期需要投入的费用就是一笔不小的数字。与此同时与当事人进一步沟通。

  周末,电话通知周一当事人前来办理委托手续,当事人已经了解具体的案件情况。周一,当事人如约而至,但前来所里的是当事人的老公,他示明身份后也看出我的疑惑,向我解释了一下,同时表示他对本案的情况完全了解。在与当事人沟融过后,我对本案有了基本的了解,得知债权人系经营加油站的个体工商户,债务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生意,双方均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另外,得知一个重要消息,就是债务人在天长市某小区尚有大量开发的商品房在手,资产雄厚。这一消息,又让我对这个案件充满了期待,其后就是按照正常的程序。2016年2月29日,案件开庭,当天我随另一位律师前往市法院第六法庭参与该案的审理,但不曾想,在我们宣读完诉状之后,被告代理人答辩称“原告并没有按照条据上的数额转款给被告,对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不予认可”,听了这话之后,我着实气愤,对方代理人也是一位资深的法律工作者,在法庭这样一个庄严的场所,竟然说出这种不负责任的话,法律素养哪里去了呢?随后我们提交了结婚登记申请书、借条、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佐证我们的观点,但被告代理人却以一句被告对我没有进行详细的交待为由推诿被告责任,甚至说我方未尽到完全的举证义务,这样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被告代理人竟然可以说的如此坦然,令我十分惊讶。庭审过后,我回顾整个案件处理过程,又向师傅求证,看是否由被告代理人所言举证不充分之实,但还好没有!其后就是法院的判决书到手,显而易见,以我们大获全胜结束。以为这个案件就此结束,但不曾想,在上诉期届满之前,我们接到天长市法院的电话通知,要我们去拿上诉状,对方上诉了。我当时真的是惊着了,上诉了?对方拿什么上诉?但事已至此,唯有前行!拿到上诉状之后,我认真仔细的进行了拜读,筛选出对方上诉观点,但确令我失望,对方的观点毫无新意,这不就是凭添当事人诉累嘛。但我们依然要保持我们的执业操守,随即通知当事人告知对方上诉一事,征求其意见,当事人也是惊讶,但XX就赶往本所签署委托手续,委托我们继续处理本案。待案件经历二审之后,最后的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下就是该案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陆XX、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2万元及利息158.96万元(被告于2015年元月给付的10万元利息已扣除),并从2016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至252万元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20元,由原告**负担2204元,被告陆X*、陈**负担39316元。


  • 2016-03-11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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