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3)枣刑二初字第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欣律师
最初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丙有集资诈骗的故意,经过辩护人的辩护交流,最终检察院以较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在审判阶段,辩护人从被告人丙方实际情况出发(刚毕业大学生找到一家公司上班),结合其主要是接受公司领导的指挥和任务完成工作,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等多方面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较轻刑罚。

案件详情

  别让“公司”毁了你的前程!!!

  作者:马欣律师

  本案中作者担任被告人甲的辩护律师,甲刚大学毕业,如花的年龄如花的美貌,本以为自己有幸找到第一份工作,便抛开大学时的所有荣誉(多次获校级奖学金,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带着一份坚毅和脚踏实地,努力工作,欲回报父母和社会。然其并不知道在幸运的背后却酝酿着更大的不幸,她更无法预料自己刚出校门却······

  案情简介:2011年初至2012年间,被告人乙、丙在背负高额债务,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媒体、发行宣传专刊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虚假宣传公司实力和经营利润等方法,以xx公司、xxx公司或个人名义,以合作投资、资金周转为名,承诺以本金的1.5%至2%按月支付利息并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456个被害人非法集资10823.76万元,用于偿还高额债务、支付集资本金及高息等,其中以归还本金45万元,支付利息1043.9645万元,实际集资诈骗9734.7955万元。

  在被告人乙、丙非法集资的过程中,被告人甲具体负责客户管理、审核协议等集资业务,直接管理被告人丁、戊,并参与接待客户、介绍存款······

  被告人甲参与向456人非法集资10823.76万元,以归还本金45万元,支付利息1043.9645万元·····

  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甲乙丙丁戊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审计报告等其他证据·····

  经过作者的全力辩护,最终被告人甲被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10823.7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这个较轻结果,被告人甲本人很满意。


  • 2015-05-19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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