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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能否安享晚年,需要的不仅仅是赡养费

  • 婚姻家庭
  • (2016)湘1103民初213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蒋振明律师
支付赡养费只能满足老人的物质需求,但远远不够,老人更需要的是儿女的关爱,律师就是沟通的桥梁。

案件详情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1103民初2130号

  原告石X。

  委托代理人蒋振明,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胡XX。

  被告胡XX。

  被告胡XX。

  被告胡XX。

  被告胡XX。

  被告胡XX。

  原告石X与被告胡XX、胡XX、胡XX、胡XX、胡XX、胡XX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X请求本院判令:1.六被告承担赡养、照顾原告的义务;2.被告胡XX返还原告存款32300元及医疗补偿费用。

  被告胡XX答辩要点:自2016年3月份起,原告一直在被告胡XX家里由胡XX照顾,愿意将母亲放到养老院生活或者六姊妹轮流照顾。

  被告胡XX答辩要点:愿意将母亲放到养老院生活或者六姊妹轮流照顾。

  被告胡XX、胡XX、胡XX答辩要点: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胡XX答辩要点:如何赡养原告由法院依法判决,属于原告的财产可以返还,但32300元中有属于被告胡XX的补偿款,且农合医疗补偿费用要扣除原告的正常生活开支费用。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石X系永州市冷水滩区岚XX村民,出生于1931年12月21日,被告胡XX、胡XX、胡XX、胡XX、胡XX、胡XX均系其成年子女。2010年12月份以前,原告一直独自居住在冷水滩区岚XX的房屋内。同年12月份起,原告开始在被告胡XX家生活,子女给付的赡养费和自己的补偿款为其生活来源。2016年3月初,原告不慎摔伤,住院治疗后仍行动不便,需要护理。原告出院后在被告胡XX家生活,六被告对照顾原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个人存款32300元由被告胡XX保管。2016年3月5日,原告住院花费的医疗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10000余元,此款由被告胡XX领取。同年3月20日,六被告达成了一份《赡养母亲协议书》,约定六人共同赡养原告,若国家征收,征收款胡XX占50%,其他五被告占50%;组里所分田地归胡XX所有,房屋征收以胡XX的名义六人平分,其他分配财产归胡XX所有。

  2016年9月7日,被告胡XX将原告从被告胡XX家接走,照顾原告在老家生活。

  本院认为,子女依法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为农村居民,现已年满84周岁,参照我国现行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55周岁的规定,可认定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可以要求子女承担法定赡养义务,故对原告就此提出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六被告每年每人轮流照看原告两个月。

  根据2015年度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并参照2015-2016年度湖南省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的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9025元/年(9025元/年÷12个月﹦752.08元/月),鉴于原告年迈体虚等原因,本院酌情考虑由六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200元。2016年9月18日后原告产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原告的实际开支凭正式发票由六被告平均承担。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胡XX返还其个人存款32300元及医疗补偿费用10000余元,由于该主张为返还财产关系,与本案的赡养费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原告可另行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XX、胡XX、胡XX、胡XX、胡XX、胡XX从2016年9月7日起依次轮流照看原告石X两个月;

  二、被告胡XX、胡XX、胡XX、胡XX、胡XX、胡XX从2016年9月7日起每月给付原告石X生活费200元,此款定于每月的18日给付;

  三、从2016年9月7日起,被告胡XX、胡XX、胡XX、胡XX、胡XX、胡XX平均承担原告石X的医疗费用,此费用由六被告凭原告石X提供的正式发票每三个月结算给付;

  四、驳回原告石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胡XX、胡XX、胡XX、胡XX、胡XX、胡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增辉

  代理审判员  陶小艳

  人民陪审员  唐建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杨XX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2016-10-11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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