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本案被告张XX找到我,作为本案被告表示,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登记结婚。原告声称自2015年6月起双方分居,2016年6月,被告私自将原为原告名下的车辆过户,拒不返还,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返还车辆。
案件结果: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当事人张XX提供的证据,向立案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经核实,同意将案件移至河南省某区法院,原告当事人得知此情况后,向立案申请撤诉。
律师说法:即使本案没有管辖权异议,根据调查取证,原被告之间的车辆过户已经经过买卖手续,原告在此方面证明其非自愿是困难极大,本案原告达成目的的几率不大。
附:返还原物纠纷认定法院和具体操作
【释X】
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返还原物包括返还动产和返还不动产。
2
【法律适用】
处理返还原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
3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題】
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并不完全相同。返还原物是指物的返还,返还财产是指财产的返还,财产的形态既包括物也包括权利。所以,返还财产的范围要大于返还原物的范围。返还原物是指对物质形态的物的返还。
4
【管辖】
返还原物纠纷区分返还物属于不动产和动产而分别确定管辖。不动产返还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返还纠纷,则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如因合同关系占有动产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如因不当得利返还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