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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7)豫15民终42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聪聪律师
调取案件证据,查阅法律法规与相关案例,庭审时据理力争,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证据的错误部分,一一陈述,最终法院认可我方观点,判决我方胜诉

案件详情

  上诉人方X因与被上诉人潘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7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方X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7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改判不准离婚;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是错误的,上诉人一审开庭并没有同意离婚,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彩礼22.5万元与事实不符,判决返还彩礼132000元也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给的做生意的款项,实际情况是这笔款不应该退还给被上诉人。综上,上诉人不同意离婚,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被上诉人潘X辩称:一、答辩人与上诉人婚前没有建立起任何感情、办理婚姻登记后双方在一起同房二次,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之间是因为支付彩礼建立起来的以金钱为纽带的经济关系,根本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此谈不上夫妻感情破裂,二、答辩人支付给上诉人彩礼22万元和借款15万元。证据确凿上诉人必须返还.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方X订婚时,答辩人给上诉人支付婚礼定金17000元、还给上诉人购买四金(即金耳环、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2014年10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办理结婚登记时,答辩人支付上诉人彩礼22万元.以上事实,有证人杨XX出庭给予证实,上诉人在第一审开庭时也承认了这一事实。2015年6月1日,上诉人以做生意为由,向答辩人借款15万元,答辩人按照上诉人的指示,将15万元打到其妹妹方X1的银行账号.借款事实有银行转帐凭证予以证实,上诉人对此供认不讳.上诉人以结婚为幌子,诈骗答辩人血汗钱共计387000元,造成答辩人生活困难和重大经济损失,答辩人强烈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并要求上诉人返还所有财产。

  被上诉人潘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l、同被告方X离婚;2、被告返还彩札22万元及借款】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法院认定原告潘X与被告方X虽经人介绍后,于2014年5月订婚,2014年10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0月底举行典礼仪式。期间原告通过媒人杨XX给付被告订婚礼金17000元,四项金,彩礼22万元。原告诉称2015年6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妹妹方X1 15万元,被告方X对该款予以认可,但对款项的性质有争议。因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于2015年初回到娘家居住。对分居时间,双方陈述不一,但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双方一致认可。

  一审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潘X与被告方X离婚。2、被告方X支付给原告潘X共同财产分割款75000元、彩礼款返还132000元。两项合计207000元。

  二审法院改判: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7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不准上诉人方X与被上诉人潘X离婚。


  • 2016-11-20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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