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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房难舍娃 律师独创共同抚养过渡期

  • 婚姻家庭
  • (2016)京0106民初7591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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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江女士的主要诉求是孩子抚养权,同时为了保障母女的生活,希望能够获得房产。我们积极与钱先生及其父母沟通,钱先生父母却恳请我们劝说江女士让出心爱的孙女钱小妹,他们能够给钱小妹提供更加优越的成长环境,并表示他们愿意在房产分割上作出让步。我们将钱先生父母的态度转告江女士,并详细向江女士分析了案情,若江女士坚持要求孩子抚养权,可能使自己陷入居无定所的困境,不利于孩子的幸福成长。办案团队建议江女士通过调解争取房产,今后稳定在北京发展,可随时参与孩子的成长。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离婚要房难舍娃

  原告:钱XX 被告:江XX 被告律师:易轶律师、杨XX师

  钱XX与江XX自行相识,双方于2007年6月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钱XX。婚后,钱XX父亲出资48万作为首付,为钱XX、江XX夫妇购买了一套房产,且一直以其公积金协助双方偿还贷款。因钱XX信用存在问题,房产登记在江XX名下,三方签署《共有协议》,约定三人按份共有房产,其中钱XX父亲占40%,钱XX占30%,江XX占30%。贷款清偿完毕后,房产变更登记为钱XX、江XX按份共有,各占50%,房屋现值400万元。

  双方均主张女儿钱XX的抚养权,钱XX提交了保姆工资、幼儿园缴费、保险缴费等记录作为证据,欲证明其承担了孩子的教育、生活等大部分开支,具有抚养孩子的意愿和经济能力;江XX提交了怀孕时的诊疗记录、在某网站撰写的育儿记录、微信朋友圈的育儿动态等作为证据,证明其再次怀孕风险较高,且其是孩子的主要照顾者。

  庭审中,钱XX与江XX的争议焦点是房产如何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钱XX坚持争取女儿的抚养权,同时认为房产应按照《共有协议》约定的份额分配;若不能按《共有协议》约定的份额进行分配,钱XX要求多分,因房屋首付和大部分贷款均由钱XX父亲提供。

  江XX希望获得房产,愿意给予对方一半折价款。在女儿抚养权问题上,江XX比较纠结,一方面考虑到自己的抚养能力,男方的经济能力、户籍条件等较女方更优;另一方面因一直亲自照顾女儿,感情上无法放弃抚养权。

  案件结果:经调解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调解结案。钱XX与江XX离婚,房产归江XX所有,江XX给予钱XX130万折价款,并对协助过户等事项作出了详细安排;婚生女钱XX由钱XX抚养,江XX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江XX痛哭流涕地表示舍不得孩子,办案团队创新性地提出了暂时的共同抚养作为江XX情感的过渡期,将孩子的抚养权让给钱家,同时争取获得房产。这一调解方案获得了江XX和钱家的认可,双方通过调解和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钱XX的抚养作出了妥善安排。


  • 2016-11-24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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