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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违反诊疗和护理规范导致患者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 医疗纠纷
  • (2016)渝0105民初12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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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本人作为患方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积极阅读案卷材料、分析案情,总结该案的重点和难点,参与诉讼和鉴定,在每一个环节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医方违反诊疗和护理规范导致患者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基本案情】

  2014 年11月12
日,刘X、李X的儿子刘X某因精神分裂症入住重庆市某医院的精神心理治疗病区治疗。因刘X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医方告知病人家属将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限制患者活动。入院时,医方对刘X某的体格检查显示“双肺呼吸运动、频率正常,双肺语颤正常,无胸膜摩擦感,胸壁和肋骨无压痛,双肺叩诊呈清音,听诊呼吸正常,未闻及干湿啰音;....心率80
次/分,心律齐,各瓣膜区未闻及心脏杂音。据病程记录显示,医方于2014年11月13
日、11月16日、11月20日、11月23日、11月27日、11月30日、12月4 日和12月6日对患者进行查房,并作了病程记录。其中,2014 年12月4
日下午的病程记录记载:“患者有咳嗽,无咳痰、呼吸困难; 查体温36.8C;查双扁桃体轻度充血,其他查体未见异常;
查血常规WBC12.2x10^9/L,嗜中性粒细胞83.7%,有感染迹象。考虑上呼吸道感染可能。因不发热,感染症状不明显,青霉素皮试阴性,予阿莫西林胶囊0.53/日抗感染治疗,予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00m1、10%葡萄糖注射液500m1+注射用氯化钾1.0+注射用辅酶A100u+肌酐注射液600mg+三磷酸腺苷注射液40mg
支持治疗。减氯氮平片至175mg/日。并告知护士长以及值班医生注意观察病情变化。”12 月6日,病程记录记载:“病情变化情况:护士于5:
31查房时发现患者呼之不应,脸色苍白,测脉搏0,为呼吸为0,血压为0。立即报告值班医生。检查情况:
患者昏迷,压眶无反应,呼之不应,双侧瞳孔对光反射迟钝,测脉搏为0,呼吸为0,血压为0。抢救时间: 5时31分至6时23分。…...抢救效果:
经上述抢救措施,患者心跳、呼吸持续不能回复,测脉搏为0,呼吸为0,血压为0。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心电图持续呈直线,抢救50
余分钟,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停止抢救。死亡时间: 2015年12 月6 日6 时23 分。死亡初步诊断:
猝死(原因待查)。死亡原因分析:患者‘精神分裂症’病史5年余,体质差,服用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多年,初步考虑心血管系统疾病致猝死可能性大。具体原因需尸检及病理检测才能确诊。”

  患方对医方的死亡推断不服,因此与医方共同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刘X某进行法医病理学解剖检验,作出死因鉴定。该中心于2015 年4月15
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死者刘X某符合双肺化脓性炎症、肺出血、肺水肿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处理过程】

  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刘X某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应当赔偿其损失,多次找医方协商,但医方认为没有过错,拒绝赔偿。因此,患方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在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选定,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医方应按医疗常规对患者进行仔细的检查,特别是护理检查中发现患者有发热、心率异常的情况下,更应当仔细检查。患者死前心率持续两天超过140次/分以上,体温37.8度,本应引起医方高度重视,仔细检查,进行有效治疗,但未见医方有任何有关的心电图、胸透等相应的必要检查、也未见组织相关医务人员会诊、查房记录、处置方案、治疗措施的记载,具体死亡时间未知,只有护士于5:31查房时发现患者呼之不应,脸色苍白,测脉搏为0,呼吸为0,血压为0的记录。综上,医方属于违反医疗工作规范,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院方应负主要责任”,得出“院方应负主要责任”的鉴定意见。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医方对患者刘X某的死亡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80%,并按照该比例核算患方的各项损失。

  【简要评析】

  该案主要是医方违反诊疗规范,对全托式住院的精神病患者刘X某没有尽到应有的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和监护责任,导致患者在医方住院期间发生呼吸系统院内感染后长时间得不到诊断、治疗和专科护理,并且在明知患者是精神病患者不能清楚阐述自己的病情的情况下,不提高护理级别加强巡视,也不进行积极的检查(听诊、叩诊、心电图、影响学检查)、诊断、治疗,以致患者的感染症状恶化,并最终因“双肺化脓性炎症、肺出血、肺水肿”而死亡。

  


  • 2016-04-05
  • 江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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