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 医疗纠纷
  • (2017)陕0104民初36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倩律师
1.诉前与医院协商沟通;2.查询相关案例及法律依据,起草起诉状、赔偿清单,到法院立案;3.诉中与法官沟通,提供鉴定材料;4.判决后协助赔偿款项支付事宜。

案件详情

  2012年9月13日,李X就诊于康复医院产下一子张X,张X在出生后因为肠胃内的羊水没有经肠道排出体外,反而倒吸进入呼吸系统导致窒息,经抢救恢复后被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后又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发育迟滞,李X与康复医院协商未果,将其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但康复医院认为其诊疗行为与张X的损害后果无关,于是康复医院的诊疗行为对张X的病情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成为整个案件的争议焦点。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通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康复医院对张X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X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该过错的损害后果参与度为10%-20%”,该《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后,李X对该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被告同意后重新进行鉴定,后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康复医院对被鉴定人张X出生后的护理、诊疗行为存在过错;2、康复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张X目前所患缺氧缺血性脑病、精神发育迟滞等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为80%”。

  2016年3月19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令康复医院承担张X截至2016年1月13日的损害赔偿,以全部损害赔偿费用的80%支付。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2017-06-06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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