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重伤重新鉴定后为轻伤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

  • 刑事辩护
  • (2014)鲁刑初字第8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发令律师
正确把握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轻重伤鉴定,将重伤鉴定经重新鉴定后改变为轻伤,把被告人的量刑从三年以上确定为三年以下,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杨发令的所有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

案件详情

  被害人孟XX与其妻吴XX因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矛盾,吴XX便带小孩转回父母(吴x美、唐XX)家生活。2013年11月22日11时许,吴XX打电话要求孟XX送小孩衣服到其父母家,之后,孟XX的外公李XX得知孟XX要去吴XX的父母家,李XX便以吴XX的父母家还钱向自己购买猪儿的500元钱为由,当日15时许,便与孟XX一起并伙同孟X、钱X、钱X某、季XX、钱X某等人驾车来到吴XX的父母家,李XX与吴XX及其母亲唐XX因欠款发生纠纷,唐XX便将500元欠款赔还李XX后,李XX与其他人员欲上车返回时,孟XX便要求吴XX与自己回家生活而发生抓扯,吴XX之父吴XX便在其家门口用相机拍照,为此,在车上的人又以吴XX拍照为由,下车到吴XX家门口欲毁坏吴XX的照相机,吴便进屋提出铡刀一把,双方便发生抓打,吴的头部、腰部被打伤,同时,坐在门口的吴XX之子吴XX便从屋里提出菜刀一把将孟XX头部砍伤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孟XX被送往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鲁甸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5月26日以(鲁)公(伤)鉴(司)字(2014)103号对孟XX所受损伤鉴定为重伤,同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7月4日,公安民警将吴XX传唤到案进行调查,吴XX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该案在2014年11月20日庭审中,辩护人对(鲁)公(伤)鉴(司)字(2014)103号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文书对受害人重伤鉴定所参照的标准错误,不具有合法性,并依法申请对孟XX所受损伤重新鉴定。经公诉机关委托鲁甸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孟XX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 2014-12-11
  • 鲁甸县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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