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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婚前投资,一审配偶分文不得,二审为其争取4000万折价款

  • 婚姻家庭
  • (2016)京0114民初9645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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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调查困难,双方争议较大,一般审理期限都很长,原一审判决耗时两年,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姜女士的正常生活。为推动庭审进程,办案团队不仅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而且多次主动致电、拜访办案法官,督促尽快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办案团队运用大量可视化图表,清晰、简洁地呈现了该案涉及的多重法律关系,让法官直观地了解到李先生婚后持续参与公司经营投资决策的事实。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黄XX 被告:苏XX 原告律师:易轶XX、杨XX师

  黄XX系德裔华人,曾长期居住、生活在德国柏林,曾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子。苏XX是作为国内某高校的教授,1998年因前往柏林讲学而结识黄XX,苏XX也曾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子。自1998年至2003年,苏XX一直向黄XX示爱,最终打动了黄XX。2004年初,黄XX放弃德国优渥的工作、医疗条件,与苏XX回中国。2004年5月,苏XX与黄XX在北京领取结婚证,并定居在北京。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黄XX回到北京后工作、生活面临较大困难,双方争吵不断。2006年12月,苏XX搬离双方居所,分居至今。

  2013年12月,黄XX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苏XX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04年3月,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P公司”)增资、扩股,投资总额增至6250万元,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苏XX以专利技术出资64万元成为股东,股本比例为1.28%。

  后来,LP公司陆续经历数次增资并购、改制,并于2009年9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苏XX持有383.615万股,持股比例变更为0.945%。

  上市后,LP公司向股东发派现金股利及分红转股,苏XX也曾抛售部分股票,获得股份分红及转让股份所得11320.6536万元。截止2017年6月,苏XX尚持有690万股,当日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9.91元。以上两项合计金额为25058.6亿元。

  上述期间,苏XX未通过股份交易二级市场买入股份,在某研究所工作。

  此外,法院查明,黄XX名下有十余万存款。

  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经过两年漫长的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苏XX现在持有的LP公司股票、婚前投资LP公司所获得的股东分红以及转让股份所得收益,均系苏XX婚前投资所产生的增值收益,苏XX在婚后未继续投入或者进行经营,因此该增值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XX无权要求分割。

  2016年1月,黄XX找到我们,正式委托易轶XX和杨XX师代理该案的上诉及后续诉讼事宜。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积极筹划,通过专家论证、可视化演示、主动沟通等方式推进案件进程,最终以较快的速度逆转本案结果。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确定婚后股权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带意见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对股票增值部分进行了估值,判决黄XX可获得4000万元的股票增值折价款。

  案件结果:本案经判决结案。

  苏XX与黄XX离婚;苏XX在LP公司的股权归苏XX所有;苏XX应给付黄XX折价款4000万元。


  • 2017-09-22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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