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离婚儿媳要分割父母养老房
原告:费女士 被告:曹XX、曹XX 被告律师:胡XX律师
被告曹XX系被告曹XX之父,原告费女士与被告曹XX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9年登记结婚,2000年育有一女曹小妹,后两人因家庭理财及孩子教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曹XX于2015年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于201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
2005年9月,被告曹XX与曹XX向案外人购买朝阳区某房产(以下简称“朝阳房产”),由曹XX全款支付,登记在曹XX与曹XX名下,双方各占50%。2015年,曹XX将其享有的50%房屋份额赠与给曹XX,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现费女士向法院诉称,50%的朝阳房产份额系双方婚后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曹XX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夕将该份额赠与曹XX,未征得原告费女士同意,请求法院认定该赠与协议无效。
因购房时间距今已经十多年,且当时是现金支付,我方需要寻找细节证据来证明曹XX支付了全部房款;此外,即使可以证明曹XX全额支付了房款,其赠与曹XX的50%份额是对曹XX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需要进行更为细致的举证。
接受委托后,胡XX律师通过调取曹XX及其妻赵XX当年的银行取款记录等,间接证明了房款系曹XX全额支付房款,曹XX夫妇未出资的事实;同时,通过各种细节证据,让法官相信曹XX并无将50%的房产份额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案件结果:本案经判决结案。
法院认定,曹XX名下50%的房产份额系曹XX对曹XX个人的赠与,该份额应认定为曹XX的个人财产。曹XX将其个人财产赠与曹XX,于法有据,对费女士有关确认曹XX与曹XX的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