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案 离婚案
原告:贾XX、安XX 原告:贺XX
被告:贺XX、贾XX 被告:贾XX
贺XX律师:易轶律师
贾XX与安XX系贾XX父母,贾XX与贺XX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5月登记结婚,2006年5月生育一女贺XX。贺XX出生后,贾XX和安XX从老家来到北京与贺XX、贾XX、贺XX同住。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争吵不断,夫妻感情淡漠。贺XX声称,近两年,贾XX借口与人合伙做生意,与他人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2013年3月,双方正式分居。
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贾XX及其母亲一直在经营服装生意,公司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成员生活支出。
2007年,贾XX与人合作投资了一家服装公司A,贾XX占股80%,实际由贾XX经营。2009年11月,因经营不善,贾XX注销了该公司。
2009年7月,安XX成立了一家服装公司B,公司一直亏损。2011年,贾XX和贺XX以西XX房产作抵押,供贾XX、安XX向银行贷款312万元,用于B公司的经营。后来,贾XX与第三人交往过密,贺XX并不知情。贷款期限已到,贾XX、安XX未按期还款,为避免西XX房产被拍卖,贾XX借款200万元,贺XX借款120万元,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320余万元。
双方婚后购买了两处房产,贾XX父母有出资,登记在贾XX名下,但贷款由夫妻双方偿还。
2007年6月22日,贺XX与贾XX购买了朝阳区XX桥房产,登记在贾XX名下,夫妻共同还贷。2009年9月,双方售出该房,得款154万元,房款中有28万元用于偿还该房屋贷款,50万元用于偿还贾XX婚后经营公司所欠债务,剩余76万元由贾XX支配使用。
2007年12月25日,贺XX与贾XX购买了朝阳区东XX房产,其中首付58万元,贷款80万元。其中,首付款大部分由贾XX父母出资,贾XX及贺XX还贷。2011年,该房屋贷款已还清。2013年2月,贾XX与贺XX将西XX房产出售,得款642万元,其中偿还安XX的B公司经营债务320余万元,剩余房款312万元,贺XX持有65万元,双方共管账户80万元,贾XX持有167万元。
2013年3月,贾XX与贺XX曾经协议离婚未成;2013年9月,贾XX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12月撤诉,获法院同意;同月,贺XX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卖房款,并主张对贾XX、安XX拥有320万元债权。在离婚诉讼中,贾XX的父母贾XX、安XX认为西XX房产属于同住家人全体共有,提起分家析产之诉,并主张贺XX、贾XX应共同承担老人们为家庭日常支出所负的50万元债务,归还老人为郑XX支付的抚养费约10万元。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贺XX与妻女、岳父母同住,岳父母对家庭的购房、日常支出、公司经营均有出资,并为此负债。贺XX与贾XX离婚时,房产归属和债务承担就成了同住家庭成员的纠纷了。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贺XX的利益,我们将诉讼的主要方向放在了女方持有的卖房款上,最终为男方追回房款。
案件结果:为男方追回女方控制的卖房款
分家析产纠纷:西XX房产属于贺XX、贾XX的夫妻共同财产,贾XX、安XX的出资可作为债务另行主张权利;贾XX、安XX所负50万元债务,因二老随贺XX、贾XX共同生活,该项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由四人平均负担;贾XX、安XX要求返还郑XX抚养费的诉求,不属于分家析产诉讼案由,可另行起诉解决;
离婚纠纷:贺XX、贾XX离婚,郑XX由贾XX抚养;贾XX支付贺XX夏家园房产房款38万元、双方共管账户下80余万元由贺XX所有,贾XX还需支付贺XX约11万元房款差额;320万元债权涉及第三人,法院不予处理,贺XX可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