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故意伤害被判处缓刑,且赔偿额只有当事人预期一半

  • 刑事辩护
  • (2017)晋0109刑初74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润冬律师
本案办理时的一个难点是:在委托人认为,她才是受害者,因此在初期会见提及赔偿时,表现出了极大的抵触情绪并拒绝赔偿,考虑到委托人的身体素质及情绪控制等因素,承办律师暂时终止了该话题。开庭前夕,经过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家属的沟通协商,确认其有赔偿的意愿及能力后。为了庭审顺利进行,承办律师在最后一次会见委托人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说服委托人同意赔偿。同时,在最终的辩护中,法定以及酌定的情节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31日,委托人即本案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的配偶发生冲突,持碗将被害人打伤,致使被害人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并于当日被拘留,13日被执行逮捕。11月23日移送检察院,11月29日移送法院,12月7日开庭审理。相较于其他刑事案件,本案在处理进度上不可谓不快。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一是该案案情较为简单,二是恰逢年底法院结案高峰期。虽然过快的处理进度给承办律师在分析案情及证据、制定辩护方案、与检察院及法院沟通带来了一定的局限,如承办律师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法官不予受理,甚至在委托人看来,她才是受害者,因此在初期会见提及赔偿时,表现出了极大的抵触情绪并拒绝赔偿。其次,在和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方面,被告人一开始的赔偿额约为10万元,经过律师的评估,本案的赔偿额大约在5万左右即可达到对方当事人的预期,因此在双方进行协商的阶段,通过法定赔偿和补偿的方式,我们成功将赔偿额降低了一半。经律所及承办律师的努力,该案仍取得了令委托人及其家人较为满意的处理结果。

  法院审判结果:

  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陈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亦有过错,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2018-12-15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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