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3日9时30分许,被告钟X驾驶粤T×××××小轿车行驶至南康天马山大道坚强购物中XX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张X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张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钟X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南康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15650元。粤T×××××小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钟X辩称,答辩人对原告的起诉没有意见。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答辩人是依法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答辩人将安全状况良好、证件齐全的汽车出租给案外人袁某使用,自车辆交付后,一直由袁某占有、使用和保管。袁某将车辆交给钟X使用,钟X疏忽大意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答辩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太平XX公司辩称,一、原告的医疗费应以正规发票为准,住院伙食补助应根据当地标准计原告住院天数予以确认,营养费应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应以正式票据为准;二、护理费应依据医嘱及提供护工收入证明予以确认;三、答辩人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9时30分许,被告钟X驾驶粤T×××××小轿车沿南康天马山大道由芙蓉XX往天马山XX方向行驶,行驶至南康天马山大道坚强购物中XX路段时,与其车行方向自左往右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张X发生相撞,造成张X受伤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被告钟X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X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南康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15767.95元(被告钟X垫付3722.34元)。粤T×××××车在被告太平XX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粤T×××××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某某公司,该车于2016年1月25日始租赁给案外人袁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