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XX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人对案件进行详细的了解,并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总结出如下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当判决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并没有经过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就匆忙结婚,于2014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一直无所事事,沉迷于网络游戏,不履行家庭义务。不仅如此,二人性格不合,日常生活也无法进行和平沟通。种种迹象表明,二人婚前缺乏了解,结婚非常草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加上原告与被告生育孩子后,原告因此在家照顾小孩,无法挣钱养家,而被告也未能积极主动承担家庭的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十分坚决,双方再无和好的可能性。继续维持婚姻,是对原告精神的折磨。
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均以无所谓的态度对待,并表示他不高兴也不能让原告舒心。原告于2017年第一次向XXX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被告故意躲避,拒不出庭,且原告工作在外地,不敢耽误工作且又缺乏法律意识,不得不撤销诉讼。如今,原告与被告俨然一对仇人,无法正常沟通联系,不得不再次提起离婚。由此可见,离婚的态度十分坚决。
婚姻的存续应当时风雨同舟的,和谐美好的,但是被告从始至终都没有履行一个丈夫的责任,原告曾多次的对其家人以及朋友表示过想自杀的念头,但是出于对孩子的顾念,才坚持至今。再继续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是对原告精神的折磨。《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坚决要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
三、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由被告抚养
原告的物质条件和经济水平远远低于被告,目前仅仅能养活自己,且原告父母无能力照顾孩子。被告有经济条件和父母能照顾孩子,一个母亲出于对孩子的切身利益考虑,目前暂由被告抚养是最好的选择。
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