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医院疏忽漏诊,终至赔偿34万余
【摘要】
患者杨某,女,18岁,系畜牧兽医专业优秀毕业生。因“右上肢疼痛待查”于2015年10月04日至大理学院附属医院就诊,入院后检查血生化已显示患者身体存在异常,存在感染,并呈进行性发展,但是被告对此结果未予以重视,未进行系统的检查,漏诊肺部感染,丧失最佳的救治时间,直到10月6日早上查房患者已经十分危重的情况下,才考虑可能是肺部感染,医院疏忽大意的行为最终导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在律师的参与下多次与医院协商,但最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结案。
【案情简介】
患者杨某,女,18岁,因“右上肢疼痛待查”于2015年10月04日15:11分至大理学院附属医院就诊,入院后进行相应检查,包括血常规、胸片等检查。心电图未见异常,胸片未见异常,颈椎CT未见异常。
2015年10月05日,患者出现反复恶心、呕吐、头晕等不适,家属告诉医生,但值班医生未予重视。
10月06日早上主治医生查房,听诊发现肺部感染后,急查胸片,发现大面积实变影。10:39分患者诉胸闷不适、呼吸困难、反复呕吐、口唇青紫,听诊双肺呼吸音粗,右肺闻及湿罗音,遂进行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云鼎鉴尸字2015第1959号示:肺:肺间质血管扩张、淤血、水肿,多数肺泡腔内充满淡红色水肿液,部分肺泡代偿性扩张。肺膜疏松水肿,纤维素沉着,少量散在炎细胞浸润,炎细胞主要是淋巴细胞。肺膜下部分肺间质、肺泡壁淤血水肿,炎细胞浸润。部分肺膜明显增厚。气管、支气管部分粘膜上皮脱落,粘膜间质疏松水肿,散在性炎细胞浸润。支气管、肺门淋巴结炎性重大。心:心外膜疏松水肿,少数散在炎细胞浸润。心外膜下心肌间质也可见少数散在炎细胞浸润。
鉴定意见:受检者杨XX系浆液性纤维素性胸膜炎、心包炎(轻度)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专业律师介入】
患者死亡后家属无法接受医院未尽注意及相应诊疗义务而导致延误治疗,患者最终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事实。在家属多次找该院与院方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患方经过多方打听,找到本律师团队希望帮助维权,律师在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后认为医方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遂接受了家属的委托,并出具了维权方案。
【司法鉴定】
(一)原告方陈述
在鉴定过程中,原告律师针对病历资料提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
(1)入院时实验室检查结果存在异常,可能存在急性感染,医方未予以重视,导致漏诊,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间,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2)据陪诊家属反应,在输液过程中,患者出现恶心、呼吸困难等症状,但医方未采取对症的方法缓解症状,最终致使病情进一步加重。
(3)医方未尽到注意义务,前期漏诊重度肺部感染,致使患者最终丧失最佳的治疗时间和抢救时间,最终导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二)鉴定意见
(1)被告医院在为死者杨XX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
(2)医方的过错与杨XX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50%。
【法院调解】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后,达成被告医院一次性赔付34万余元。
【律师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相关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法律规定引进国外常用一个概念——合理注意义务,是目前国内法律对医务人员注意义务标准的唯一规定。可见这个注意义务对医生和医院来讲,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即使医生和医院在诊疗工作中,没有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是违反了注意义务,仍然要担责。所以在实践中,需要医生面对每个患者都要做出基本的不同的判断,因人而宜,因事而宜,因地而宜。这样说来,医生和医院不仅是面对医疗技术的考验,恐怕还涉及到医院的管理水平和每个医疗工作者的思想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