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认识,没有举行婚礼,因为年轻很草率的便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5年在恩施登记结婚。但婚后原被告长期分居,双方一直没有共同语言,也没有共同生活严重伤害了原告感情,致使原告对被告越来越心灰意冷,夫妻矛盾越来越深。原告曾自己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一直逃避,不接听法院的电话,不接受传唤,当事人第一次便撤诉处理。后当事人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依然不接受传唤,不到庭,法院判决二人不准予离婚。
后当事人找到律所,办理完委托手续,我们立即向法院起诉,这次已经是当事人第三次起诉离婚。通过收集证据,开庭,积极与法官进行沟通,最终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认识不到半年便结婚,接触时间比较短,婚前缺乏了解。结婚登记后不到一年,原告便起诉离婚,已经是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距第二次起诉至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将近一年,夫妻关系仍未改善,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多次接到法院传票,但拒不到庭,对家庭及其不负责任,对婚姻也没有责任感,长期分居没有给原告一个家庭的情况下,还不积极到庭获取原谅,只是一味的逃避现实,对法院的传唤置之不理,法院认为原告多次起诉离婚,决心坚决,在听从律师意见以及考虑事实的情况下判决准予二人离婚。由于被告未到庭,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均无法查实,双方均可另行主张权利。这场拖了三年之久的离婚案件终于结束,当事人也非常开心,希望她有一个幸福的未来,遇到对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