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买方以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法院判决买方支付扣除部分货款后的余款并按2%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 合同事务
  • (2017)湘0724民初13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新律师
整合资料,收集被告经营情况,书写诉状并出庭代理,根据该厂经营状况劝说原告与被告落实一审判决,避免在二审时被告破产,从而导致判决长时间无法履行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张XX,林新

  被告:湖南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代理人:李某

  2016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无烟煤,由原告负责将无烟煤送至被告公司仓库,价格为525元每吨并可随市场价格协商调整,收货方在验收合格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否则按总额每月支付4%的滞纳金,若双方解除合同,被告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结清原告的押金和货款,如不能结清,按总额
每月4%支付滞纳金。

  2016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一份,约定:2016年5月25日终止供煤合同;因部分无烟煤热量值未达到合同约定值,扣除货款50万元;余款分期支付。2016年5月31日,石门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检验报告;2016年6月3日,被告公司出具对账单,载明原告给被告供应了8914.04吨煤炭,货款总计XXX.1元,支付了153万元,尚欠XXX.1元。

  被告以原告交付的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一直拖延支付货款。被告利用买方的优势地位,要求原告签订了扣款协议。根据事后出具的检验报告,原告的无烟煤没有质量问题,热量值尚在质量合格区间,只是和合同约定的热量值有非常小的差距。原告据此起诉,要求给付货款和滞纳金。

  被告辩称:未付清货款的原因是有质量问题,给被告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影响,且原告同意扣除50万元货款,约定待煤炭质量检测结果出来后,根据被告公司出具的结算单确定付款金额。

  法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但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扣款50万元属于被胁迫所签。因此,应认为是双方合意。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货款XXX.1元,并自2016年6月25日起按每月2%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针对本案上诉,极有可能到时该厂会进入破产程序,因此,我们不建议上诉,并和对方积极协调履行)


  • 2017-03-23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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