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案情:因史X家盖房子,需要找工程队及工人,所以,郭X(我的委托人)介绍穆X及周X的包工队为史X家盖房子,史X同意,约定穆X及其他几名工人的工资分别为每日120元到200元不等,在工作过程中,因为机械设备出现故障,穆X当场死亡,周X的包工队没有任何资质。
案件进展:穆X死亡后,其近亲属将郭X、周X、史X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穆X死亡所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共计32万多元。案件主要围绕关于穆X的死亡,周末、史X、穆X、郭X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关键争议焦点包括穆X是否在工作前饮酒,周X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质以及使用机械设备的资质,史X安排穆X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受益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X介绍穆X及周X到史X家工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穆X的妻子是否应当作为被扶养人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用。
开庭过程:周X认可招聘穆X工作,但是不认可穆X属于周X工程队的工人,认为穆X的工资为史X发放,且穆X工作前饮酒,所以对于自己的赔偿责任应当属于少部分责任;史X认为,郭X介绍周X及穆X工作,且是因为周X的设备出现故障导致穆X死亡,周X及郭X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自己无责任;穆X认为三方均具有过错,均应当承担责任。郭X认为,自己对于穆X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对于介绍周X与穆X到史X家工作,自己没有任何提成,具体协商事宜自己并不知情,所以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周X、史X各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二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所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本案;发回一审后,法院判决周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史X,郭X不承担责任,周X不符,再次上诉;二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处周X、史X、穆X各自承担部分过错责任及赔偿责任,后周X及史X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河北省高院再审以后,裁定驳回再审,维持原判。
最终判决我的委托人郭X对于穆X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对于原告的主张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