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固定术后致股骨头坏死诉连云港市XX医院案
(2017)苏0706民初6866号
关键字:股骨颈骨折 人工全髋关节 骨盆
一、案情简介
陈X益,男,就诊年龄28岁,2015年10月11日外伤致右髋部肿胀疼痛伴髋关节活动受限一小时,急诊摄片示:右股骨颈骨折,入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病情评估,右下肢持续皮牵引,消肿、止痛等治疗。于2015年10月14日在椎管内麻醉下行右股骨骨折颈闭合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予以抗炎、消肿、活血等治疗。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出院。术后伤口按期愈合,术后三月余原告不能下地行走,2016年1月27日、2016年3月9日、2016年4月27日回被告处复查、治疗,仍然不能行走,前后经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第六人民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等多位专家诊断原告“右侧股骨头坏死”,需进行关节置换。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在北京积水潭医院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右)”。
二、鉴定结论
患者家属以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案由被告连云港市XX人民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XXX医学会进行医疗过错鉴定。XXX医学会鉴定意见认为:
1、
被告连云港市XX人民医院对蒋XX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其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被告连云港市XX人民医院过错行为的原因力在本案中为主要因素。
2、 伤残等级八级
3、 误工期33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120天。
三、判决依据
1、患者因“外伤致右髋部肿胀疼痛伴髋关节活动受限一小时”入住被告连云港市XX人民医院,结合专科情况及骨盆正位片,医方入院诊断“右股骨颈骨折、右肘皮肤檫挫伤”成立,入院后行“右股骨骨折颈闭合复位内固定术”有手术指征,手术方式符合常规。
2、被告连云港市XX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医方在术后2015年10月18日复查时未行髋关节侧位片,只有髋关节正位片无法明确术后骨折内固定的位置及骨折复位整体情况;2016年6月21日髋关节正、侧位片(ID:721271)发现有一钉未在股骨颈内,且颈干角异常、骨折复位不理想。
3、医方的上诉医疗行为增加了患方发生骨不连、骨坏死的几率。患者行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与医方的上述医疗过失行为有关,4、患者行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与患者外伤也有一定
因果关系。
5、因人工全髋关节假体存在使用年限,有需行人工髋关节更换的可能。
李玉恩律师团队点评
1、陈X益入被告连云港市XX人民医院处辅助检查:仅拍摄了骨盆正位片,没有拍摄骨盆侧位片,被告手术之前准备不充分。
2、被告连云港市XX人民医院对陈X益行股骨近段解剖性锁定板+空心螺钉内固定术,手术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空心螺钉打偏,致使陈X益术后9月仍无法下地行走。
3、陈X益术后2016年1月27日、2016年3月9日、2016年4月27日、2016年6月1日四次回被告处复查,被告连云港市XX人民医院全部予以陈X益拍摄骨盆正位片,诊断意见未见明显骨折异常,关节在位,这与陈X益术后长时间无法下地行走病情完全不吻合,被告连云港市XX人民医院没有考虑到拍摄侧位片查看原因所在。
医方在手术前、手术中、手术后及后期复查的整个治疗过程中没有拍摄一张骨盆侧位片,本案因医方没有尽到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陈X益右侧股骨头坏死,最后无奈进行髋关节置换,给陈X益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本案结果】
2017年11月6日,经法官协调双方以调解方式结案,医方连云港市XX人民医院赔偿 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8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