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骑电动车与被告倪X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倪X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李XX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倪X车辆在平安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以及保额为伍拾万元的三者险并且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因本期交通事故造成流产,原被告无法达成调解赔偿意见,遂原告委托律师进入诉讼。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平安XX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XX施救费、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130649.6元(已履行20000元)。
二、被告倪X赔偿原告李XX鉴定费2430元(已履行)。
三、原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被告倪X1502元。
四、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X负担200元,由被告倪X负担1602元。
关于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20号)对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法律解释后,《实施条例》未再规定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2008-08-17】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各地根据本省统计局公布的本省(区、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的基数和年限,计算出总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到"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费用标准,是指其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三是进行轻重伤与伤残等级检验鉴定的费用、营运车辆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车辆施救费、停车看护费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