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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合理得到城镇标准赔偿

  • 交通事故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0502民初3904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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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当事人提供在城镇生活以及居住的证明并且准备调查笔录提交法庭,让当事人伤残赔偿按照城镇标准得到支持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骑电动车与被告倪X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倪X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李XX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倪X车辆在平安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以及保额为伍拾万元的三者险并且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因本期交通事故造成流产,原被告无法达成调解赔偿意见,遂原告委托律师进入诉讼。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平安XX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XX施救费、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130649.6元(已履行20000元)。

  二、被告倪X赔偿原告李XX鉴定费2430元(已履行)。

  三、原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被告倪X1502元。

  四、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X负担200元,由被告倪X负担1602元。

  关于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20号)对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法律解释后,《实施条例》未再规定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2008-08-17】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各地根据本省统计局公布的本省(区、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的基数和年限,计算出总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到"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费用标准,是指其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三是进行轻重伤与伤残等级检验鉴定的费用、营运车辆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车辆施救费、停车看护费费用等。

  • 2018-09-10
  • 渭南市临渭区(渭南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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