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系李XX哥哥,身患肝癌晚期,经网上了解到被告河北某医院宣传自称是专门治疗肝病医院,其医院的特殊疗法对于其个人的肝癌有治愈功能,李X治病心切,便从老家赶到河北某医院处就诊治疗,该医院称使用该院的肝脏再造术治疗方法,只要住院45天就可痊愈。李X当即选择了5万多元的治疗套餐方案,并交付了医疗费,然李X仅住院19天,全部治疗方案也未能全部做完,河北某医院便擅自将李X送上回老家的飞机,医院方遂向李XX打电话称出院时李X身体已经处于肝功能极差的状态,已经无法治疗,需要回老家拍片,要求李XX去机场接人。李X回到老家后第三天便病发身亡。李XX后向医院交涉要求退还医疗费,医院以已经过治疗,否认违反合同约定,违法存在自身违法情形,故拒绝返还李XX医疗费。李XX向医院索要全部病历,在遭到拒绝后,无奈委托律师诉讼维权。庭审前通过投诉复印了全部病历,庭审中医院以近5万元为李X用于“基因扩增培养与易感基因”费用,其他费用已经花销完毕,拒绝返还。我方通过医院方存在虚假诉讼、医院方存在违约等角度进行诉讼,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律师观点,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医院在其网站宣传中明确说明“肝脏再造术”系针对各种肝病的治疗方法,而在患者李X入院时与医院协商时,也是以“肝脏再造术”的方法治疗肝癌,故李X有理由相信医院网站宣传的“肝脏再造术”治疗效果对放上诉人所患肝癌(晚期)有效。医院在其网站上对“肝能再造术”,用“神奇”加以修饰,同时还和其他肝病治疗技术进行对比,宣传“肝脏再造术”具有“靶向治疗、安全性高、微损伤、时间短、效果很好、无副作用”的优势。故李X有理由不同于其不同于其他对肝癌的治疗方法。从治疗方法看,李X入院后,医院给予患者的使用方法也是治疗肝癌常用的方法,使用的药物也是治疗肝癌的常用药物,从治疗效果看,患者在相对短的住院时间内不但没有出现生气的好转,反倒病情急剧恶化,直至死亡。与医院网站上所称的治疗效果明显不符。最终经过一审、二审均支持了作为原告、被上诉人的李XX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