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04月23日,产妇杨某因感不适到普洱市某三甲医院(下称“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医院告知患者及家属正常,要求患者在一周后再次产检。
2017年04月25日08时左右,产妇杨某因“胎动减少”至某医院处就诊,随后给予胎心监护、吸氧等治疗。
11:04,某医院医生听诊胎心,听胎心A胎130次/分,节律不齐,B胎胎心听证不满意,给予胎心监测:胎监提示二个胎心,A胎胎心130次/分,B胎胎心132次/分,无反应型,III类胎监,考虑胎儿宫内窘迫。
14:54在全麻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见:“……羊水呈黑绿色,III度浑浊约500ml,于14:58以骶右前位娩出大双一活女婴,重2940g,面色苍白,于14:59以骶左前位娩出小双一死女婴,重1700g,皮肤变黑皮肤溃破,羊水III度浑浊,量约100ml……”
15:25,大双因“孕38周,生后青紫、苍白27分钟”转某医院新生儿科抢救,最终抢救无效于2017年04月26日16:50死亡。
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7】(病理)鉴字第161号鉴定意见书记载:“被鉴定人杨XX之大女婴(女新生儿)死亡原因为新生儿呼吸功能不全、羊水吸入并透明膜形成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7】(病理)鉴字第162号鉴定意见书记载:“五、分析说明……5、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情况,被鉴定人符合浸软儿的形态学改变,浸软程度大致为二度。死亡时间推断为手术娩出前2天左右。六、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杨XX之小女婴(女、新生儿)死亡原因为胎儿宫内窘迫死亡。”
二、案件分析
“产检明明都说好好的,怎么会是这样”,王X夫妇在心中反复的问,想想自己都是按照医生的要求做,为什么最终结果是这样,为了查清真相,还自己一个公道,也为还两个孩子一个公道,王X夫妇找到我们,看看案件有没有胜算。
(一)医院诊疗过错论证
随后我们对产妇的病历以及孩子的病历进行分析及论证,通过咨询临床专家、鉴定专家等,我们发现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
1.某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患儿的宫内情况评估存在失误,一方面根据尸体解剖报告,小双的已在分娩2天前死亡,然而在分娩过程中,医师的听诊以及胎心监护提示存在两个不同的胎心,说明医师在评估胎儿是否存在宫内窘迫存在过错;
2.第二产程进展过程中,胎心监护的胎心曲线已经存在变异减速,即提示存在宫内窘迫,某医院并未发现;
3.抢救过程中的抢救方式和方法存在一定过错。
三、司法鉴定
案件诉之法院后,思茅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出具【2017】LC法鉴字2543号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一、某医院对产妇以及产妇之女(大双)提供的诊疗服务存在过错,过错为:1.2017年04月25日被鉴定人产妇多次行胎监显示异常,医方处理不及时。2.对产妇之女(大双)抢救不到位。二、某医院对产妇以及产妇之女提供的诊疗服务过程中的过错与对产妇以及产妇之女(大双)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50%。”
四、法院判决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万余元。
五、案件点评
医疗纠纷案件是民事案件中非常难的一种,其要求原告方要从浩如烟海的病历资料中找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过错,而且这些病历资料中所记载的诊疗的内容没有医学背景的是看不懂的,而在案件的维权过程中未能够找到医疗机构的过错则意味着案件的失败或者不尽如人意,因此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遇到医疗纠纷案件时,一定要找具有一定医疗背景并且对诊疗活动熟悉的律师代理案件,这样才能够获得一个完美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