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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8)豫1325刑初341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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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刚开始认定非法买卖枪支四支,但是没有足够证据证实,最后只追回两支枪,并做了鉴定。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交起诉时,请求按四支枪量刑,我方提出异议,认为其余两支枪仅凭当事人口供,无事实依据,不应得到认可。最后检察机关认可了我方的意见,以两支枪定罪量刑,并进行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X**通过微信卖给山东省聊城市居民薛X“秃鹰”型气枪1支,该枪支已起获;被告人陈X**在2017年期间在网上购买气枪1支,该气枪已起获。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X**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陈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但辩解自己是出于贪玩造成犯罪,希望法院考虑自己家中有父母子女需要养活,对自己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从犯、初犯,积极坦白犯罪事实,愿意退赃,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组装枪支是出于个人爱好和收藏,没有犯罪故意,社会危害性较小;当地村委会证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X**通过微信卖给山东省聊城市居民薛X“秃鹰”型气枪1支,该枪支已起获;同时,被告人陈X**在网上购买气枪1支自用,该气枪已起获。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两只疑似气枪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同时查明,被告人陈X**通过网络买卖气枪配件,从中牟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X**供述、证人薛X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枪支、配件照片、微信截图、鉴定文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报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认为被告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现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了维护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


  • 2018-06-13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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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晓儒,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现任职于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执业技巧。自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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