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摘要
2017年9月15日15时00分许,倪XX驾驶湘DXXX小车搭乘唐XX甲、唐XX、廖某某、王某沿解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二环灯控路口时左转弯掉头时,遇胡X驾驶湘DXXX小车沿解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造成两车相撞,四人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区大队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倪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计53天,出院后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程度分别评定为九级、十级,误工期评定为120天、住院期间计护理期、营养期。经查,肇事车辆湘DXXX的车主为胡X,该车辆在某某乙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肇事车辆湘湘DXXX的车主为倪XX,该车辆在某某乙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此次交通事故,给唐XX及其家庭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较大的精神伤害。
唐XX多次找各方协调赔偿事宜,均因分歧较大未果。无奈之下,唐XX委托本律师处理本案,依法维权。
2.办案经过
本律师介入本案后,发现本案中唐XX还缺少大量证据或大量资料有待完善,连基本的两家保险公司保单都没有,也没有两方被告司机的身份资料(立案必备)。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本律师立即指导唐XX本人到某交警大队协调调取保单和身份资料的问题。唐X因其个人原因,未能办妥。随后,本律师再次派助手带唐XX到某交警大队再次办理,也未能顺利落实。考虑到事情繁忙,本律师联系上了胡X和倪XX本人,反复解释了经过和想法,最终胡X和倪XX同意提供了照片。至此,第一项事务完成。
经了解,唐XX是某铁路工务段职工,收入待遇比较稳定,可以按照城镇户籍处理其赔偿事宜。本律师又指导唐XX向所在单位调取了工资单、社保清单等证据,证明其身份和收入能力,并确认事故发生后唐XX得到的实际补贴(用于计算误工费)。至此,第二项事务基本完成。
由于我国非法律规定的误工费是“减少的合法收入”,若当事人的收入超过了纳税基数,则应当纳税,否则法院可能不予以支持。考虑到唐XX的公司已经超过纳税基数,如于是本律师又再次指导唐XX向税务部门调取了纳税证明,向社保部门调取了社保清单,详细证明了其合法的收入能力。至此,第三项事务基本完成。
连同鉴定意见、病历等资料一起,本律师及助手在准备好了所有的证据材料。因唐XX希望能快速处理本案,希望能和保险公司调解处理。本律师又直接联系上某某乙保险公司,递交了一整套证据材料用于报批理赔数额。前后经过了一个月左右时间,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失败后,本律师再次准备证据材料直接向蒸湘区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将胡X、
倪XX、两家保险公司全部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诉求被告赔偿23.3万元赔偿款。
开庭时,某某甲保险公司代理人出示了投保时的“格式合同”,试图按照赔偿系数免去大部分赔偿义务,被本律师当庭引用合同法解释二和其他规定予以驳斥。最终,蒸湘区法院也对某某甲保险公司的该观点不予采信,并判决唐XX胜诉,胜诉金额近19万元。
一审之后,某某甲保险公司和某某乙保险公司均对本案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目前,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之中。
律师点评:
如遭遇交通事故,应当注意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办理,尤其是在证据收集方面。司法诉讼活动是一项非常专业细致的工作,绝非在网上检索几个案例、免费问几个简单问题、查阅几个简单的法条就可以自行“操刀”的。专业的律师可以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