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原告安徽某友公司起诉被告言某,要求判令言某名下的XXXX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归原告所有,并将该专利权的发明人由言某变更为安徽某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X。许梦君律师是上海XX执业律师,获原告许X授权代理本案一审、二审及相关程序。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安徽某友公司聘请在北京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参与诉讼,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交了大量用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经过几个月的应诉准备,许梦君律师通过走访调查、寻找证人、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等方式帮助被告获取了一系列足以推翻原告主张的证据,并在庭审过程中一一质证、举证,对原告方的主张进行了有力的辩驳:1、原告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也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可知,专利权权属纠纷只有三种情形,即:第一,职务发明创造;第二,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发明创造;第三,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完成发明创造;原告起诉宣称的事实与理由显然不是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个。许梦君律师与原告方代理人在庭审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获得了主审法官及合议庭的认可。
最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某力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许梦君律师在本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正是其认真应对、充足准备,才使被告言某的合法权益获得保护,使其辛苦研发的专利技术不至于为他人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