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本律师为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诉称被告违法占用建筑物楼顶安装、设置酒店配套设施,要求予以拆除。
代理人进行答辩。被答辩人即原告。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本案中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首先,被答辩人(以下称该业委会)和委员的产生、成立不合法。
华晨国际共有房屋6栋,住户1256户。但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纪要》,出席2016年11月12日首届业主大会的仅有业主23人。无论是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还是出席的业主人数,均远远低于法定的要求。因此,该业主委员会和委员的产生程序不合法,不具有合法性,
是一个自封的“业主委员会”,不能代表全体业主。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答辩人无权就本案讼争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答辩人没有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答辩人基于对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有权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共有部分。
根据株洲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华晨国际11号栋规划性质亦为商业性质。
答辩人所租赁使用的部分已经占到华晨国际11栋专有部门建筑面积达到70%。租赁用途均约定了经营酒店用配套项目。
因此,答辩人基于对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利用11栋屋顶设置、安装空调冷水塔、广告牌等酒店配套设施,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侵权。酒店开业至今,没有任何华晨国际11栋的业主对答辩人的行为提出过异议。
其二,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声称答辩人所安装的设施“严重影响小区房屋安全性能,给小区业主带来重大安全风险”,酒店外的前坪存在“安全风险”。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认定被告有权使用,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