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2019)津0102刑初5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7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汉 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守省凌源市xx镇xx村xx东组xx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
于2018年10月16曰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0曰被逮捕,现羁 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秀章、张X,天津XX律师。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8]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曰
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XX在审查起诉期间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
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刘秀章、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 2018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王XX在 本市河东区xxx园19号楼楼下,因故与李XX等人发生纠纷、
打架,造成李XX受伤.经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李
槟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右手咬裂伤,右手伤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庭审中,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
议.且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xxx、李XX、陈XX、石xx、范xx、李XX的证言,照片,诊断证明,110接警单,案
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 情况说明,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上 述事实。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已和解解决,被告人王XX赔偿被 害人李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李XX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
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XX能够如 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XX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 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曰.即自2018年10月16曰起至 2019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XX
二o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