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500元,房屋租赁费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
原、被告均系再婚。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4月25日在金乡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从来不曾给原告生活费,外出打工两年多对原告不管不问,不尽丈夫的责任,没有家庭的温馨,被告把婚姻当成儿戏。原告很珍惜这段婚姻,虽然被告曾经于2018年6月21日起诉原告离婚至金乡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但是原告想再给被告一次机会,现在给被告打电话,他不接电话,发短信也不回。原、被告婚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做早点生意,原告为了支持被告,曾经于2015年把省吃俭用的4500钱借给原告。另外,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租赁的现在原告居住的房屋,每年租赁费3500元,共居住三年了,被告应该返还原告一半费用5000元。
被告辩称: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答辩人曾于2018年6月21日起诉原告离婚至贵院,后贵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现原告提出离婚,说明双方婚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双方离婚。二、答辩人不曾收到原告诉状中所称借款。2015年在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之间未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夫妻之间也不可能存在互相借贷的情形。三、原告诉状中所述房屋租赁费全部由答辩人支付,而且答辩人居住时间很短,原告一直居住在租赁房屋内至今,原告向答辩人主张房屋租赁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庭审中原告感觉自己提出的第2项诉求遭到被告代理人反驳,依据证据举证规则和法律规定,不能成立,故原告同意与被告离婚,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也同样达到了离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