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被刑事拘留,此后委托律师代为辩护,通过会见,阅卷后,辩护人为其
提供有效辩护,在通过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多次递交法律意见并与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后,取得有效的辩护效果,本案的主要有利意见在于:一、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非法牟利的主观目的;《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知,该罪的关键点在于犯罪嫌疑人具备骗取国家税款、非法牟利的主观目的。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经营的石屏县**公司与案外人**、**具有货物交易事实。。二、本案公安机关尚未对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数额进行确认,犯罪嫌疑人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知,对于该罪的定罪量刑,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数额进行确认。
在本案中,根据现阶段侦查情况,石屏县税务局尚未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金额进行核算,无 法对犯罪嫌疑人涉罪金额进行确定。三、根据石屏县人民医院2018年5月14日的《诊断证明书》可知,犯罪嫌疑人现阶段高血压病严重,五、该案的影响仅控制在涉事当事人内部,没有产生其他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为妨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类型的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会造成其他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