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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患病的女方离婚,律师代理女方获得胜诉

  • 婚姻家庭
  • 2019津0116民初21542号
婚姻家庭
王胜言(主任律师)律师 在线
天津胜硕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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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律师代理被告女方。

  当事人宋X患病住院治疗,出院恢复期间,男方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大额医药费、教育费和保险费等各担负50%。当事人宋X感觉受到伤害,律师代理女方,为了维护婚姻,当庭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需要原告的抚养,不同意离婚。最终获得法院支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二人之间虽然产生矛盾,但夫妻关系总体尚好,原告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不信任原告为由要求高,不符合婚烟法规定的应准予高婚的法定情形,不予支持。夫妻之有相互扶养义务,被告刘X现处于病情恢复阶段,原告孙X应给子其更多的照顾,以有利于病情的彻底康复。在今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如能做到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谦让,妥善处理所遇到的矛盾,夫妻关系还是有可能得到改善的。原、被告应从家庭子女利益出发,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故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

  附:

  婚姻法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2019-02-20
  • 塘沽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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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言(主任律师)律师
  • 天津胜硕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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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言律师,法律硕士,天津胜硕律师事务所主任,位于滨海新区塘沽。王胜言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和四川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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