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X,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开XX**区*号楼*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陈XX,山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沁丹,山西XX律师。
被告:王X,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开XX**区*号楼*单元***室。
原告邱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X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女王X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夫妻共同债务110000元平均分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邱X与被告王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王X某由原告邱X抚养,被告王X承担抚养费用,一次性支付40000元。被告王X享有对婚生女王X某的探视权,每月可探视3次,探视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位于晋城市开XX**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及家具家电归原告邱X所有,原告邱X一次性给付被告王X7000元补偿,被告王X需配合原告邱X于7日内搬离诉争房屋。
四、原告邱X与被告王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王X甲的共同债务90000元由原告邱X偿还,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3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3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30000元。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原告邱X母亲的共同债务20000元由原告邱X偿还。
五、其他双方互不纠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X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