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还款是先还利息还是本金?
案情简介:
高X从王X处借款17万,双方就借款事项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也约定了还款的利息。但是,在借款到期后,高X除了偿还部分款项3万元外,就再无其他还款行为。于是,经多次索要无果后,王X将高X诉至法院,要求高X连本代利总共还款30余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高X辩称自己当初偿还给王X的3万元是本金,而且认为王X关于还款利息的计算是存在错误的。
北京XX任律师周皓受原告王X委托代理此案。在接受王X的委托后,周律师对于王X与高X的借款合同以及关于利息的约定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查阅了相关的法条和审判案例,最终,周律师提出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在未实际约定的情况下,所还款项按如下顺序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据此,关于高X所偿还的3万元数额,应该是按照法律规定抵充利息的。另外,王X所计算的利息数额,是严格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所得,不存在任何的错误或瑕疵。综上所述,法院应该依法支持王X的诉讼请求。最终,在周律师和原告的共同努力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如数偿还原告的借款数额及利息。
律师点评:
在民间借贷中,通常是对还款性质不做明确约定的。所以,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主张所还数额是偿还本金一般是不会得到支持。在本案中,被告只是口头提出主张,并没有相关的证据据以佐证,所以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律师点评:
在民间借款的行为中,不仅要对利息的约定进行书面的确认,更要对所偿还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以及确认,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出借方和借款方的相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