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光X与被告华X于1999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光X将其名下泊某村的平房出售给莱某村的被告。2017年8月,光X得知泊某村将要旧村改造的消息后,将华X告上法庭,请求确认1999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华X返还房屋。
一审判决结果:确认光X与华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限华X于判决生效之日60日内将房屋腾退给光X。
众所周知,农村房屋买卖只能发生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不同经济组织之间或与城镇居民之间的买卖都是无效的,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一审判决有两种处理方案,一是通过上诉改判,二是另行就合同无效主张赔偿。因为旧村改造方案并未正式落地,所以赔偿的数额只能按农村房屋进行价格鉴定,最终结合原被告双方过错大小,确定赔偿数额。烟台XX按农村房评估价格一般在3-5万元,相比于旧村改造的得到的补偿差百倍有余。在华X决定上诉后,笔者结合法与情,分别从诚实信用、华X对诉争房屋形成稳定的占有使用关系且是唯一住房、光X违法诚实信用不应当因此获益等方面论述一审判决的不合理之处。通过多次与二审法院沟通交流,二审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二审法院的判决既强调遵从法律规则,又回应人心的诉求,不仅对烟台旧村改造工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助作用,还使得买卖双方因旧村改造产生的利益得到合理分配而息访息诉,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