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被告因家庭建房为由,于2018年2月5日立据借到原告70000元并约定2018年6月30日前还清,同年2月12日,被告郑XX借到原告人民币30000元并约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还清,同年4月14日,被告郑XX借到原告人民币20000元。被告邓XX是郑XX的丈夫,因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邓XX需承担共同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答辩原告所主张的标的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故与邓XX没有任何法律关系,邓XX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邓XX的诉讼请求。1、原告提供的两份《借据》、一份《借款收据》均仅有被告郑XX一人签字,邓XX对被告郑XX借款一事自始不知情,时候也从未追认该笔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应不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2、原告自称郑XX以家庭建房为由借款,与事实不符,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自行承担其举证不能的责任。邓XX与郑XX已于2018年6月8日办理离婚手续,邓XX与郑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从未有过建房事实,郑XX对原告的所有借款均以个人名义所借,并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本案所有债务均系郑XX个人债务,与邓XX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邓XX的诉请请求。并补充认为,原告方没有出示聊天记录的原件,而且没有将头像昵称和头像与原告相互对应,无法证实聊天记录的主体,聊天内容并没有原告与被告邓XX的聊天记录。
经过开庭审理,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