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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草案

  • 刑事辩护
  • (2018)鲁1602刑初685号
刑事辩护
朱玉霞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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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告人减轻刑罚

案件详情

  被告人无任何烟草制品销售资质,使用账号为DC-Yanzhuang(ADC烟行)XIangyan001(旺籽)XIangyan4386(A友友)shja-1359(A免税世家)、binbin(彬彬)、mansur(A-小叶商贸)wxid
bm42全靠浪微信账号联系并收付款项绑定银行卡、游某某农信银行卡等银行账号,使用158150XXXXX作为联系方式,以物流快递运输为配送手段,从广东汕头吴某某(在逃)处非法购进假冒卷烟,再以每条假烟加价10-30元不等的价格卖至其下线代理及客户,并且通过物流快递发货方式值接发至其下线代理及客户的实际买家处。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销售给赵XX185500元假烟,销售给孙XX102503元假烟,非法经营数额合计288003元。2018年XX月被滨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经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同年12月向滨城区人民法院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非法经济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侦查卷宗了解到被告人兄弟姐妹五个,两个弟弟还在上大学,家庭条件比较困难,被告人初中就休学在家,到处打工帮助父母维系家庭生活,这次只所以犯错,是由于父亲在外打工受伤,被告太急于挣钱解决家庭困难。被告人是本本分分的打工者,凭借自己的辛苦劳动和节约承担起养家糊口的重担。此次犯罪主要是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和防范意识而偶然犯错,被告人自抓捕后追悔莫急。庭审辩护人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建议对被告人宽大处理,给予从轻减轻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对被告人作了从轻处罚。


  • 2018-12-25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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