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吉林某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甲X驾驶二手小型货车(XX公司交强险保期内,为增加载货量私自加高了护栏)正常行驶,乙X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追尾甲X的货车,乙X受伤送丁医院就诊,不治身亡。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乙甲分别承担事故主次责任。事后,乙X的妻子子女父母(以下合并称乙五)将甲X、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笔者受甲X聘请作为甲X的代理人,为乙五做代理人的是法援。
介入案件后,笔者从法院复制了全部证据材料,研究完毕后与委托人进行了交流。首先指出,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错误,甲X虽然对车辆进行了改装,但仅仅是加高了护栏,而不是加宽车体,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乙X驾驶摩托没有保持安全车距,即俗称的追尾,这种情况在道交法中明确列为全部责任,甲X表示由于乙X已经死亡,自己也不懂法,考虑到自己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自己最终不会承担太大的赔偿责任,就没有对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直到收到法院的文书,得知乙五要求自己要承担三十多万的赔偿,才慌了,想到聘请律师。笔者告诉甲X,对于责任认定书已经无法通过提出异议的方式做出改变,只能在诉讼中请求法官按照事故发生的实际来做出责任承担,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存在,但难度极大,甲X表示理解。其次,笔者注意到伤者送到医院后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才死亡的。甲X表示,乙X被送到医院后,医院开始只是对其外表的头部、躯干部的外伤给予了处理,没有做全面的检查,后来乙X腹部持续疼痛,对其检查才发现肠断裂,已经感染,再予以治疗无效死亡,听闻乙五已经与丁医院达成协议,但具体不清楚。笔者赶到丁医院医务科,了解到丁医院确实与乙五达成协议了,但具体文书协议不能出具。
至此,本案的基本情况已经清楚。庭审前,笔者与XX公司做了充分沟通,与保险公司达成共识。庭审中,笔者提出:第一,乙五中的父母的扶养费由于父母存在收入,所以不符合被抚养人条件。第二,责任认定书根本错误,应该根据事故发生实际情况予以改正,至少在具体承担比例予以考虑。第三,乙X死亡的原因在于丁医院的误诊,应当由医院对乙X死亡做出赔偿。同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赔偿协议。XX公司完全同意笔者的主张。休庭后,法院调取了丁医院与乙五的赔偿协议,再次开庭中,笔者强调,此协议是当事双方调解的结果,不能真实反应丁医院在乙X死亡问题上的责任承担,所以也不能作为原告对甲X的赔偿请求计算基础,要求法院对造成乙X死亡的原因力做出鉴定。法庭再次休庭。
半年时间过去,法庭做出判决:由于乙X遗体在法庭审理前已经火化,无法做出造成乙X死亡的原因力鉴定,按照法律规定,判定交通事故与医疗事故对乙X死亡各承担一半责任。扣除XX公司交强险承担的十二万后,由甲X承担余下的百分之三十责任,计算结果为九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