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所有权确认纠纷,原被告系姐弟,双方于1999年1月14日签订协议约定:“经我姐弟二人协议,父母留下的房产问题,虽然由弟弟承租,但归属权永属姐弟二人,决不反悔。”原告依据协议向被告主张分割房屋,被告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牛X与孙X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两名子女,分别为牛X(原告,被上诉人)和牛X(被告,上诉人)。孙X于1997年2月19日去世,牛X于1999年1月2日去世。孙X、牛X去世前未留遗嘱。1999年12月22日,某仪器厂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牛X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98)265号文件精神,甲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按成本价每建筑平米1485元的价格出售现住房。2000年9月7日,涉案房屋下发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名下。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前往仪器厂房管科进行调查,房管科答复法院称,涉案房屋是该单位分给牛X的承租公房,在房改期间,牛X去世。单位允许子女购买,具体由谁购买,由家庭内部商量决定。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了由被告购买房屋的协议,但归属权永属原被告二人。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协议是为了将父母所获得的单位分配的承租公房即父母享受的福利待遇转化为将来原被告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守。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原告房屋折价款130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驳回起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