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征地拆迁引发的连环刑事案件辩护代理纪实 代理被害人(同时为被告人)取得478万元赔偿款
辩护人(代理人) 田桩律师 保定刑事律师
一、征地拆迁引发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连环刑事案件。
2014年7月,刘X因在博野县小店XX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拆迁遇阻,怀疑系孟XX从中作梗,刘X于同年7月21日纠集朱X(在逃)、续X、周X、陈X,驾车赶到孟XX所在的博野县小店XX,在博野县小店XX俊岭烧烤店门口等候,当日晚21时许孟XX从烧烤店出来欲上车,经刘X指认,朱X、续X、周X、陈X手持砍刀、斧子下车追赶孟XX,将孟XX砍倒后又将其双腿砍断,后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刘X给付朱X现金8万元为报酬,续X、周X各分得4700元。
案发后刘X、续X、周X、陈X分别被博野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逮捕,朱X在逃。
2015年11月2日,孟XX发现博野县小店XX施工工地正在继续施工,以自身受到身体伤害尚未解决为由,乘坐轮椅指使王XX驾驶铲车将施工工地的卡特307C型挖掘机损坏,经鉴定该挖掘机被损坏物品的鉴证价格为101200元。
2015年11月4日,孟XX乘坐轮椅指使卢XX(孟XX之妻)将张营小区施工工地的一辆日立EX75UR-5型挖掘机损坏,经鉴定该挖掘机被损坏物品的鉴证价格为92950元。
孟XX曾于2014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发后孟XX、卢XX分别被博野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监视居住。王XX在逃,后王XX于2016年8月31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博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故意伤害案中在逃的朱X,于2018年6月4日因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孟XX身体受伤害的具体情况和治疗情况。
2014年7月21日刘X雇佣、纠集朱X(在逃)、续X、周X、陈X分别持砍刀、斧子等凶器追打孟XX,在其被砍倒并完全丧失反抗能力后,仍对其面部、躯干、四肢残暴的刀砍斧剁,致使面部、躯干多处锐器伤,尤其对孟XX双腿实施凶残的砍、剁,致使孟XX双下肢粉碎性骨折,双下肢小腿骨折完全断离,腿骨暴露(开放性骨折)。
孟XX经解放军二五二医院、涿州市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抢救治疗脱离危险,历经多次手术,仍造成终身残疾。共住院治疗103天,花费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总计587659元。
三、案件中前期对孟XX伤情的伤残等级鉴定过程。
案件发生后,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于2014年10月27日对孟XX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综合评定为四级伤残。刘X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北京市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孟XX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孟XX右下肢伤残程度评定为六级,左下肢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体表瘢痕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右侧面瘫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刘X对上述鉴定意见仍提出异议,再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山东省大舜司法鉴定所对孟XX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孟XX的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
上述历次伤残等级鉴定的鉴定意见均属“严重残疾”。
四、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连环案件前期的审理过程。
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22日以刘X、续X、周X、陈X犯故意伤害罪向博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孟XX向博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伤残赔偿金共计3000万元。博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冀0637刑初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刘X等四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分别判处刘X等四人十五年、十四年、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孟XX经济损失587659元。
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4日以孟XX、卢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博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毁坏的挖掘机所有者张X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孟XX、卢XX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孟XX、卢X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两辆挖掘机损失分别为101200元、92950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冀0637刑初112号刑事附事民事判决书,对孟XX、卢XX分别判处四年、二年有期徒刑,并由孟XX赔偿张X某卡特307C型挖掘机损失101200元,由孟XX、卢XX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张X某日立EX75UR-5型挖掘机损失92950元。
宣判后,刘X等四人不服(2016)冀0637刑初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孟XX不服该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亦提出上诉。孟XX、卢XX不服(2016)冀0637刑初112号刑事附事民事判决书,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撤销上述二个一审判决,均发回博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8日以王XX受孟XX指使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博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X某向博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XX赔偿挖掘机被毁坏造成的经济损失。
至此,上述三起案件集中于博野县人民法院,博野县人民法院将对刘X等四人故意伤害案及附带民事诉讼重新审判,对孟XX、卢XX故意毁坏财物案及附事民事诉讼重新审判,对王XX故意毁坏财物案及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一审审判,三案集中审理。
五、律师参与案件辩护及代理工作及取得的成效。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故意伤害案和故意毁坏财物案分别进行二审审理期间,卢XX委托田桩律师担任其故意毁坏财物案辩护人,孟XX委托田桩律师担任其故意伤害案中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
案件由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博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卢XX、孟XX继续委托田桩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
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以王XX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博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王XX委托田桩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田桩律师接受各案委托后,立即分析案件情况和特点,寻求并制定解决方案。
首先,本案由征地拆迁引发,双方当事人存在一定误会,消除误会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其次,刘X某等四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孟XX伤情特别严重且生活不能自理,提出了较高数额的经济赔偿,而孟XX经过数年的治疗,其伤势及伤残等级有可能随着治疗而好转、降低,寻求双方当事人诉求的平衡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再次,解决问题的难点在于,案件头绪较多,各方合法权益均需得到保障。刘X等四人因对“严重残疾”有异议而要求对孟XX伤残等级再次重新鉴定,希望孟XX配合重新鉴定,而孟XX对提出的475万元赔偿数额不作退让,另张X某因挖掘机损坏而向孟XX、卢XX、王XX提出的赔偿请求应一并解决,王XX因受孟XX指使而牵连本案,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面临刑罚处罚。
综合案件上述情况,经多方努力,案件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方案,保障了案件各方合法权益:孟XX配合刘X某等人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申请,但无论鉴定意见的结论是否属于“严重残疾”,刘X某等四人均应给付孟XX赔偿款475万元,于达成协议之日给付200万元,于得到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后三日内给付余款275万元,张X某向孟XX、卢XX、王XX主张的挖掘机损失由刘X某等四人赔偿五十万元,孟XX、卢XX、王XX无需赔偿。
六、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
案件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后,对孟XX伤残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刘X等四人按约定分期给付了孟XX赔偿款475万元,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2017年11月15日出具鉴定意见为,孟XX右踝、右膝、左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及皮肤瘢痕,分别评定为九级、十级伤残,综合评定不属“严重残疾”。刘X某亦按约定给付了张X某挖掘机赔偿款50万元。
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孟XX向博野县人民法院撤回对刘X等四人提起的附事民事诉讼,博野县人民法院对刘X等四人故意伤害案开庭审理后,判处刘X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判处续X、周X、陈X四年六个月、四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张X某撤回了对孟XX、卢XX提出的附事民事诉讼,博野县人民法院对孟XX、卢XX故意毁坏财物案开庭审理,将卢XX原判有期徒刑二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对孟XX则因其2014年犯寻衅滋事罪,属累犯,不应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张X某亦撤回了对王XX的附带民事诉讼,博野县人民法院对王XX故意毁坏财物案开庭审理,对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9年5月,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对原在逃的朱X以故意伤害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向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田桩律师接受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孟XX的委托,向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中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朱X给付孟XX赔偿金三万元。法院根据朱X某赔偿损失的从轻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并罚,对朱X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至此,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连环案件审理终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得到了保障,均服判不上诉。(田桩律师)
田桩律师特别声明:由田桩律师署名发布的刑辩案例,均为田桩律师亲办、原创,并均有原始案卷材料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