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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走私、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8)黔0221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书
刑事辩护
卢林学律师 在线
贵州崇典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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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系引诱性犯罪;2、被告人吴某仅 为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进行帮助,其行为构成从犯;3、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 实供述其罪行,构成坦白;4、被告人吴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认 罪态度好。

案件详情

  贵 州 省 水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曾用名邓某方,男,199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贵州省水城县。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水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3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18年9月26日经水城县检察院批准,水城县公安局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

  守所。

  辩护人卢林学,系贵州XX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XXXX10866755。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8〕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
及其辩护人卢林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吴X在贵州省六盘水市XX里向马XX贩卖3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后被水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被告人吴X涉嫌贩卖的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0.26克。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吴X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指控被告人吴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X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系引诱性犯罪;2、被告人吴X仅为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进行帮助,其行为构成从犯;3、被告人吴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坦白;4、被告人吴X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认罪态度好。


  • 2018-12-04
  • 六盘水市水城特区人民法院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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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林学律师
  • 贵州崇典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刑事辩护 建设工程纠纷 合同事务
  •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斜对面水城区交投公司旁
本人系贵州崇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副主任律师,我的职业理念是:能够透过事物的表象、去挖掘事实的真相;善于透过不同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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