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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本人诉XXXX银行侵权责任纠纷(通过起诉XX银行的方式获取到XX案件关键证据,进而彻底扭转局面,并顺带批评XX仲裁委漠视案件事实证据而作出错误裁决的做法)

  • 损害赔偿
  • (2018)湘0421民初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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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起诉某银行的方式获取到某案件关键证据,进而彻底扭转局面

案件详情

  王律师本人诉XXXX银行侵权责任纠纷(通过起诉XX银行的方式获取到XX案件关键证据,进而彻底扭转局面,并顺带批评XX仲裁委漠视案件事实证据而作出错误裁决的做法)

  (2018)湘0421民初882号

  1.案件摘要和办案经过

  2018年1月许,王律师的搭档与当事人蒋XX开始接洽。

  2018年3月在办公室接待了当事人蒋XX,并依法代理其与XXXX公司因工伤而引发赔偿的劳动争议一案。

  据了解,自2016年10起,蒋XX入职XXXX公司,从事干燥塔班长工作,双方建立起劳动合同关系,蒋XX每月工资7191元。2017年10月XX日,蒋XX在XXXX公司处工作时因工作受伤,随后蒋XX在XX医院就诊,经XX医院诊断为:右第三跖骨开放性骨折。2017年11月XX日,经人社局认定,蒋XX此次受伤属于工伤。2018年2月XX日,王律师的搭档协助蒋XX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劳鉴委依法作出“衡劳鉴*******”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蒋XX为拾级伤残。

  因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蒋XX决定依法处理。

  王律师在接手本案之后,在做好前期调查取证以及指导工作的基础上,依法向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XX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请求是以7191元每月工资标准请求各项赔偿合计约16万元。

  在仲裁案件开庭过程中,本案有一个关键争议焦点,就是蒋XX的工资究竟是每个月多少。

  依据蒋XX向王律师的陈述,每月工资七千左右,且都是发在银行卡上,每月发两笔。王律师也指导当事人打了银行流水。但是令人诡异的是,银行流水里面发放工资记录的转账记录里没有对方交易账户和户名名称。依据银行流水显示,蒋XX每月工资两笔合计确实是七千元左右,发放时间是在每月的25日左右,每月连续发放两笔。

  考虑到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再考虑到双方当时也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王律师当时认为该证据已经比较充分,基本上可以达到证明工资标准的目的。但是对方律师认为应当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水平为准,每月工资大约3000块。对方律师矢口否认发给蒋XX银行卡上面的每月两笔资金是公司发放的工资,称两笔资金转入与公司无关。在王律师的追问之下。公司承认发给贾XX的工资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但是又未能提供相应的转账记录。

  开庭结束之后,王律师和XX仲裁委工作人员交流了案情。考虑到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维护当事人蒋XX的合法权利,再加上当事人蒋XX身外外省无法现场到银行处理,王律师立即持介绍信到XXXX银行想方设法调取转账记录,尤其是对方交易账户和名称。在XXXX银行的前台,工作人员一直推诿拒绝。王律师当场又联系了银行办公室的一位高管,但该工作人员一直以在开会为由拒绝接待。无奈之下,王律师又打电话投诉了该人员,但仍然没有结果。

  本着对当事人负责任的原则,考虑到调查取证比较困难,王律师立即以自己的名义向XX法院起诉该银行。以该银行侵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理由,要求该银行配合出具调查结果,并赔偿损失。XX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由于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结案时间较短。2018年5月XX日,XX仲裁委就该案作出“*劳人仲案字[2018]第**号” 《
仲裁裁决书》。最终XX仲裁委的裁决是按照每月近3000元的工资标准计算各项赔偿,仅仅支持了3万余元的赔偿。

  对于这个结果,王律师和当事人都非常遗憾、生气和失望。

  在拿到XX仲裁委的该裁决的同时。XX法院又立即联系上王律师。组织王律师和该银行调解。最终该案以XXXX银行向王律师出具详细的账单记录为条件换取撤诉。

  拿到详细的账单记录之后,王律师发现事情的真相是该XX公司一直以来都是以票据存款的形式向员工发放工资。每月要将要发放的员工工资是做成表格给XX银行,由该银行代发工资。因为是票据存款,所以没有交易户名和账户。该详细的票据上有XXXX公司的盖章。

  在拿到该关键证据之后,王律师又立即到XX仲裁委反映情况,被该仲裁委淡然置之。随后,王律师立即就该案立即向XX法院直接起诉。在白纸黑字并有XXXX公司盖章的关键证据面前,最终,XX人民法院采信了该关键证据,以7191元每月工资的标准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请,合计赔偿约13万元左右。

  XX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二审。

  二审结果是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该公司又提起再审,再审结果依然是驳回再审申请。

  现该案已经完全执行完结。蒋XX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有效保障。

  2,律师总结和点评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王律师明显感觉到XX仲裁委的司法环境堪忧。在XX仲裁委的立案之时,该仲裁委无理要求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场确认。此举,实属自身肆意扩大权限,增加当事人本人负担。考虑到为了顺利立案,王律师还是联系当时已经身在外省的蒋XX千里迢迢回来一趟现场确认。

  事实上,所谓的现场确认也仅仅是口头问几句话,并无任何书面或签字记录。问题也主要是诸如是不是本人,是不是在XX单位工作,是不是委托了XXXX律师代理以及为什么不私了而选择委托律师处理等问题。

  考虑到王律师本人当时并未和当事人本人现场确认,故对其他情况不做评价。

  劳动仲裁制度的目的设置初衷在于保护劳动者。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赚取工资,要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在用人单位面前本身就是弱势群体。事实上,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是通过诸如设置“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照顾劳动者,降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和义务。但是XX仲裁委依然在已经有每月固定银行流水的情况下拒绝采信银行流水作为定案依据,而采信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近3000元作为证据。事实上,生活常识都知道劳动合同仅仅是一个形式,况且从事一般的生产制造行业工资也不可能只有3000元每月。

  在此,王律师对XX仲裁委的司法环境和裁决非常失望,对XX法院坚持事实和法律依法判案并高效执行的做法予以赞善。

  权力,从来都是双刃剑,其背后是“社会责任”。

  金杯银杯,不如人民群众的口碑。


  • 2018-05-30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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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律师,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法学教育界的“黄埔军校”——西南政法大学,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是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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