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买房过户”是开发商的一项基本的合同义务。但在房屋买卖司法实践中,常见购房后,房地产开发商以公司经营不善、已进入破产程序等各种理由拒绝为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形,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在此情形下,法律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为开发商设置了办证义务及一定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根据以上规定,在买受人付清房款后,开发商应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否则即构成违约。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告的办证时间。但原告交付房款后,被告房地产开发商却以公司涉及刑事案件、无法办公、频临破产、房屋暂未办理初始登记(大产权证)为由拒绝为原告赵X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实则是拒绝履行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办证义务。原告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要求房开公司履行办证义务,具有充分的理据,并依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示:在我国物权登记主义原则下,物权的取得以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作为要件。若未办理产权登记,买受人在法律上仍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一旦开发商资不抵债或宣告破产,买受人的房屋将面临被法院依法拍卖、执行的风险。除此之外,即使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房屋,但因开发商长期不办证,还容易造成买受人对房屋的交易如抵押、买卖处于停滞状态,严重妨碍了买受人对房屋的支配及所有权的行使。因此,买受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时间及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同时,一旦开发商出现违约行为,买受人应准备好购房合同原件、房款收据、转账凭证等证据咨询律师,并积极应诉,以要求开发商履行办证义务,并追究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