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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结婚证,男方要求退还彩礼,助女方减少损失

  • 婚姻家庭
  • (2017)浙0326民初46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卢文玲律师
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3万的彩礼,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积极陈述事实及分析情理,最终法院只支持了4万多,为女方减少损失9万多!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当年38岁未婚,经同村人周某的介绍双方认识,认识不久后于2016年农历5月14日订婚,当日,付被告彩礼100200元及金戒指二枚。2016年农历12月18日举行婚礼,当日付给被告插花银22000元,礼包5200元。同居后,被告整天离家出走,2017年5月29日,原告在鳌江找到被告后吵架并互打,经鳌江镇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决定分居。从2016年农历12月18日举行婚礼至2017年5月29日止,实际与原告同居时间不到半个月。原告因贫穷38岁未婚,被告是离异后嫁给原告被告没有结婚诚意,以婚姻名义索取彩礼。原告要被告返还财礼132600元及金戒指二枚。
本律代理被告,被告讲述订婚时,原告有给付被告彩礼100200元,但被告给原告回礼,二者基本持平。被告回礼给原告的有金项链一条,价值24432元;金戒指一枚,价值2550元,子孙包5200元,五代包(五个皮包)价值2600元;给原告压岁钱3800元、西装一套、衬衣两件、呢大衣一件、皮鞋两双、皮带两条、领带一条、内衣内裤两套、短裤四条、袜子五双等,计价值14000元;压担包22000元,挑工包820元,喜糖、糕点、水果等8300元,礼盒(俗称“样数”如雨伞、浴巾、双连巾、红糖、面、六样枣等,价值3200元。以上合计86902元。此外,还有媒人包2520元,订婚XX四桌开支20000元,根据农村风俗是男方请客。该20000元也包括上述彩礼中)。原告称娶亲时送“插花”22000元,礼包5200元不属实。原告还称三天回亲,给被告兄弟红包5200元也不属实,根本没有回亲。原、被告双方订婚并举行婚礼后,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及后来的解约,责任在于原告。被告之前已有一段婚史,现从认识原告到相处恋爱一年后订婚,接着举行婚礼,按农村习俗就是正式结婚,被告相当满意,也很珍惜。婚礼后一起生活,感情相当好。原告在金乡,被告在鳌江一幼儿园上班,期间两人其乐融融。本来也早早要去婚姻登记,但婚后就是过年了,第二年正月初八,原告外出山东跑业务,登记之事即耽搁下来。今年清明节后情况发生变化,就因清明节被告去原告家上坟之后,因有事没有收起晾在外面的衣服就回鳌江,遭到原告母亲的指责。也就是这之后,原告可能受其母的挑拨离间,对被告百般挑剔,经常为一点琐事找被告吵架。被告为了家庭一再忍让,但原告还是不停歇。后来进而要被告滚回去,要退婚解约,一天几个电话,有时下半夜还打电话,威逼被告退婚。被告称自已没有做错什么,原告便破口大骂,还无端侮辱原告。2017年5月29日,原告到鳌江被告姐姐家中找到被告,要求被告退婚解约,被告回几句,原告便动手打人,还进厨房拿出菜刀威胁说如不同意退婚要刀劈被告。此后,双方到鳌江镇调解处理。从上述经过看,原、被告婚约走进死亡,责任在原告一方。现原告给付的彩礼,被告给予回礼,二者基本相抵持平。最高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2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返还。这是原则规定,适用于双方主要是男方对婚约的履行没有过错,比如是女方同意履行婚约进行结婚登记。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男方的责任,就像本案一样,是男方不要女方,男方要解除婚约,该彩礼可不予返还。彩礼就民法理论上说,是以结婚为前提,男方赠送给女方的一定财物,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女方反悔,附解除条件生效,女方返还彩礼。男方反悔,是有意促成解除条件实现,但该附条件反而不生效,因为他违反了附条件行为人就不作为的原则。所以彩礼无需返还。这既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婚姻的伦理观念。
案件结果 判决 被告陈某返还原告林X1彩礼4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律师说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未经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为婚约财产而发生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为订立婚约而往来的财物,俗称彩礼,是男女双方婚约期间双方的赠与物,属贵重物品的,应予返还。本案中,原告赠与被告的贵重物品是现金,而被告赠与原告贵重物品主要是金项链一条,根据双方已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本院对互赠物品相抵后,根据赠送财物差额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2000元。原告主张返还彩礼132600元及金首饰,法院自然不予采纳。


  • 2017-08-10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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