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X。
委托代理人黄明贵,福建XX律师。
被告夏X。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X诉被告夏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且已履行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方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XX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