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西XX2座首层西排1号。
法定代表人田XX。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29号佳美星城XX。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周XX。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建军,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XX公司与被告湖南XX公司、周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XX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802元,减半收取4401元,由原告广州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汤立波
人民陪审员 杨新其
人民陪审员 彭中术
书 记 员 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