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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与湖南XX公司、周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长县民初字第77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建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西XX2座首层西排1号。


法定代表人田XX。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29号佳美星城XX。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周XX。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建军,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XX公司与被告湖南XX公司、周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XX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802元,减半收取4401元,由原告广州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汤立波


人民陪审员  杨新其


人民陪审员  彭中术



书 记 员  谭XX


  • 2014-09-16
  • 长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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