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XX,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0日,四川省安县人,现住广元市。
委托代理人汪清彦,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XX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周XX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XX自愿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周XX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申请人周XX负担。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