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岳XX。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X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徐家汇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傅X,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徐家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X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卢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XX,上海市XX律师。
上诉人岳XX因业主委员会选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行初字第1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经审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徐家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徐家汇街道办事处)、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徐汇住房局)于2013年8月23日发布《关于组建上海市徐汇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容为原业主委员会进入提前换届改选程序以及组建换届改选小组的相关事宜;于2013年9月27日发布《关于上海市徐汇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名单的公示》(以下简称:公示),内容为换届改选小组成员名单。岳XX系本市某路某号某幢某室业主,该房屋属某某小区。岳XX不服徐家汇街道办事处、徐汇住房局作出的公示公告,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徐家汇街道办事处、徐汇住房局对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号(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作出的公示公告。
原审认为,徐家汇街道办事处、徐汇住房局2013年8月23日的公告,仅是告知某某小区全体业主原业主委员会进入提前换届改选程序,换届改选小组由哪些代表组成及其小组成员人数,公告内容对岳XX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实际影响,故岳XX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岳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岳XX。
岳XX不服,上诉至本院,以徐汇住房局、徐家汇街道办事处作出公告、公示的行为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原审法院未对其所诉的公示行为作出裁判等为由,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二审审理期间,经征询上诉人意见,上诉人坚持要求二审法院对其所诉的公告、公示行为一并处理。
本院认为,《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公告系被上诉人徐家汇街道办事处、徐汇住房局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协助某某小区业主了解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事宜,该公告仅为一种告知的载体,对小区业主暨上诉人岳XX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原审中请求撤销被上诉人徐家汇街道办事处、徐汇住房局作出的公告的事项不属于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就上诉人所诉的公告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另经审查,上诉人所称的公示,为两被上诉人向业主告知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事宜的载体,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XX
审 判 员 周XX
代理审判员 刘XX
书 记 员 孙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