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河北省XX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河北XX律师。
被告侯XX,河北省XX公司退休职工。
原告张X与被告侯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的事实
一、××××年××月××日,原、被告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二、被告与前妻生育一子侯X乙,随原、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生育一女侯X丙,两子女均已成年。
三、原告要求离婚,称因被告存在实施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被告不认可,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四、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裁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感情基础较深,且双方之间不存在原则性矛盾,被告不同意离婚,应当再给双方一段时间缓和矛盾,修复感情。原告主张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X与被告侯XX离婚。
本案受理费99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991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X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纪XX
书记员 董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