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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刑事辩护
  • (2019)鲁1602刑初441号
刑事辩护
朱玉霞律师 在线
山东齐鲁(滨州)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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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件详情

  案例内容建议格式: 案情简介 简述案情内容…被告人王XX、贾XX、贾XX伙同王XX (在逃)先后7次至东营市利津县利津镇梁家庄子村东南方向的
XXXX厂管理八区注采三支部21号计量站LJL25X8油并和利八路跨红旗渠桥西北300米的XX厂管理八区注采二支部17号计量站LJL32X48、LJL32X50油井盗窃原油共计6.93吨,
价值31096.4元。其间,王XX、王XX确定作案时间及地点 并负责望风,贾XX到现场关闭欲盗窃的油井的监控报警器电闸
后,再从油井套管处放油并装至贾XX驾驶的改装的无牌蓝色油罐车内,贾XX负责运输至被告人董X某在垦利县XX
开设的收油点。在该收油点内,被告人薛XX受董X某雇佣负责化验及装卸原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贾XX、贾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原油,价值3109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X某、薛XX明知是他人盗窃的原油仍予以收购,价值31096.4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朱玉霞律师接受案件后,经过查阅卷宗,多次走访,认为告人薛XX受雇于董X某,系从犯,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 2019-09-30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被害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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